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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不批准检察长任命中的权力关系

中国校园文化网  www.ccca.org.cn  2007-10-25 17:25:40    高一飞  

9月29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交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此前的2007年1月1日,郴州市人大选举许庆生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报道出来以后,得到很多评论者的好评,我不以为然。所谓“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提出后,湖南省人大“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在文字上就让人感到自相矛盾:因为“决定不批准”通常是以“要求批准”为前提的,但是这个决定针对的却是“提请不批准”,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直接“不提请”呢?

其实,以上做法在程序上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检察长何素斌提的议案,本身就是多此一举,她完全可以作出“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决定而否决郴州市人大的选举结果,并将此结果通知郴州市人大,由其另行选举检察长。

为何应当这样做,这要从检察机关的性质说起。

法院和检察院虽然同为“司法机关”,但它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的“控方”,并非像法院一样是完全意义上的中立司法机关,它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因为打击犯罪要求高效运作、协调一致、快速出击,它名义上是司法机关,但只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一定“独立处断”的司法性质,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体制,通常被叫做“检察一体化”。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纵向关系是“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和上司对下级的权力包括: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任免惩戒权”中就包括了任命权。

国外法律有明确规定这种任命权的,如俄罗斯《宪法》第129条和《检察院法》第12条规定,对俄罗斯各联邦国检察长的任命由俄罗斯总检察长与各国的权力机关协商任命;而各联邦国内的地区检察长则由上级检察长任命。从这个角度上说,立法机构的权力与检察机关的行政权力具有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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